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其他信息
绥化市纪委监委文件材料报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绥化市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加强文件材料报送管理、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市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文件材料有关情况,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纪委监委收文、发文审批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接到省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关于报送文件、材料和其他情况的通知(包括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后,市纪委监委机关承办部门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办理工作。因特殊原因领导同志无法审阅书面拟办意见时,要通过电话沟通请示等方式,征得领导同志同意,并及时补签。

       二、拟报送省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文件、材料和其他情况,各承办部门要仔细研究、认真起草,确保内容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练、数字详实,由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及时报送。

       三、涉及案件和组织工作等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的材料,要在年底前一次性交办公室履行存档手续。除案件和组织工作外的文件、材料及其他情况要及时交办公室备案,确保能够随时查阅。

       四、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之间需要提供的材料、数字等情况,需经提供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供。无法及时审核签字的,提供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及时补签。

       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文件、材料、数字等情况,如确需向外界提供,须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并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六、违反相关要求出现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向省、市其他相关单位或相关领导报送文件、材料及其他情况,也要严格执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