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委机关公文审核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文件质量和效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和《绥化市纪委监委机关收文办理工作办法(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发布的公文,由具体承办部门拟定公文草稿,填写《市纪委监委送审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对需要定密的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一并提出定密意见)后,按领导关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条 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印发的文件,如“绥纪呈”“绥纪发”“绥纪函”“绥监呈”“绥监发”“绥监函”等文件及“绥化纪检监察情况通报”,由起草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批同意,特殊情况下,经授权可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审批同意;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如“绥纪办呈”“绥纪办发”“绥纪办字”“绥纪办函”“绥监办呈”“绥监办发”“绥监办函”“绥纪干字”等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分管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审批同意,重要的报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同意。
第四条 承办部门拟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由政策法规研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办公室审核发文。
第五条 承办部门将拟发公文和带有委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的《市纪委监委送审单》送办公室进行核稿,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签后发文。
第六条 办公室核稿人应认真审核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附注、附件、抄送机关、页码等要素,拟定发文文种及字号,并在《发文登记簿》登记。
第七条 承办部门要对正式公文清样进行校对。
第八条 涉及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不在办公室审核范围内的公文,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登记编号,相关部门自行印发。
第九条 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具体承办部门拟定公文草稿,参照本办法履行公文审核程序后,报市委办公室。
第十条 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要分送其他部门进行会签,会签程序同以上审签程序。以市纪委监委名义联合发文,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使用市纪委或市监委文号;由相关部门主办,市纪委监委配合的,使用相关部门文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纪委监委文件的印制要求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