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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纪委监委机关收文办理工作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绥化市纪委监委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监委收文办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委办公室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签收登记。收文主要指接收本机关之外机关(含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等)送达的公文。

签收。办公室文书每日到市委办公室取件、每日从电子公文系统接收电子公文。省纪委、市委等上级机关电话沟通事项,形成电话记录按收文办理。非工作时间收到的文件,由办公室相关同志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即或暂缓处理。

登记。详细登记公文编号、发文字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收文日期以及来文单位等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具体案件或标有具体人员亲启的公文,未经授权不得启封。

二、文件初审。重点审核是否应当由委机关办理。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即不涉及我委工作职能的公文。对经沟通研究确认无发文依据、不涉及我委工作职能的来文,电话反馈或经领导签批后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其中,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实际和中央纪委“三转”要求,对拟请我委参加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联合发文的,与来文单位沟通是否有省级层面相应规定、上级机关比照或市领导明确要求等背景依据后,提出拟办意见。

三、拟办意见。按来文办理方向分为阅知性公文(传阅件)和拟办性公文(拟办件)。

传阅件挂《文件送审单》后,由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提出阅知范围进行传阅。主要包括:只需阅知不需办理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室文件;省纪委监委、市委发来需要办理同时需要所有委领导知悉的文件;市委、市委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公报;简报、相关资料等。

拟办件挂《文件送审单》后,由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能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书记、主要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必要时将文件重要内容采取用铅笔划线、贴彩色标签等方式作出标记,减轻领导和部门同志阅文负担。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确定牵头部门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上下对口”原则,省纪委、市委相关部门来文一般由对口部门牵头承办;二是“分工协作”原则,来文涉及的多个部门中,以某个部门工作职责为主或承担的工作任务明显多于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牵头办理;三是“领导交办”原则,委领导批示或指示某个部门牵头承办。

四、审核签批。主要领导签批后,文书将待办件分送分管领导及相关承办部门办理。急件视情况可先行分送相关部门或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相关部门办理,事后请领导补签。

五、分送承办。涉密公文应严格履行管理程序,实施登记管理制度,承办部门派员领取涉密文件时应进行登记,详细标明文件名称、领取时间和领取人,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绝密文件在分转、传递时,不得复印,采取专人专递,承办部门办结后要及时将文件返还。

六、催办反馈。对正在办理的公文,文书应按照紧急程度及时提示分管领导加快阅批、承办部门按时阅办,掌握公文的去向和办理进展情况,不得漏传、误传、延误。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七、径送件办理。委机关各部门呈送领导的文件资料,领导批阅后直接退回呈送人或由该室及时领取。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由办公室督办。

八、归档立卷。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对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等重要文件按文号、时间依次排列、装订、存档。其他收文按时间顺序排列。市委办公室等部门有明确要求退回的,应按要求按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