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其他信息
绥化市纪委监委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绥化市纪委监委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监委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市纪委监委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印章,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机关党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案件审理室的印章,办案基地服务中心印章、办案基地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

       第二条  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上级党的组织刻制下发;绥化市监察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经请示省纪委后刻制;各部门使用的业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报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刻制,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未经上级授权和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变更印章名称、规格和字号。凡市纪委监委使用的各类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建立印模档案。

       第四条  所有印章都坚持专人保管制度。其中,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印章,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机关各部门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办案基地服务中心印章、办案基地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由办案基地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条  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用印时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载明用印部门、日期和用印事由、经手人及审批人等内容,以便备查。

       第六条  用印时要认真核对用印原因与内容是否相符。用印力求端正、清晰,避免模糊不清,印章要压盖在成文日期上,不压正文。

       第七条  市纪委监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仔细审阅会签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会签文原稿未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署或会签文原稿与成文公文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盖市纪委监委印章。

       第八条  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严禁擅自使用印章对外出具各种证明文件,严禁随意在市纪委监委的空白介绍信、单位信笺或其他书写纸张上加盖市纪委监委各类印章。

       第九条  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出的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决定、通知、通报、批复、函等);市纪委、市监委介绍信、证明信;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或联合行文)颁发的奖状、奖励证书;由市纪委、市监委呈报或审批的干部任免、奖惩、调入调出、工资等有关表格;其他应由市纪委、市监委用印的事项。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印章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使用。

       第十条  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请示、报告、通知、函等);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信;其他须由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用印的事项。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收支业务,其他情况不得使用。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绥化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中共绥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印章,主要用于本部门业务工作,其他情况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印章主要用于以机关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请示、报告、通知、函等);以机关党委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信;其他须由机关党委用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办案基地服务中心印章、办案基地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办案基地服务中心业务工作,其他情况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章和办案基地服务中心印章、办案基地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由分管领导、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使用,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印章不使用时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并上锁,严禁随意放置。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经常检查印章存放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短期离岗时,要按要求履行手续后将印章交由指定人员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调整岗位时,要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印章,不得随意将印章外借或交由其他人代管。

       第十八条  如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查明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印章失控或擅自用印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市委巡察办、市委党廉办印章参照本规定执行。